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權利變換係指更新單元內重建區段之土地所有權人,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,他項權利人或實施者,提供土地,建築物,他項權利或資金,參與或實施都市更新事業,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完成後,按其更新前權利價值及提估資金比例,分配更新後建築物及其土地之應有部分或權利金。
採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者需先申請劃定更新單元,然後提出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。
都市更新如經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,得以協議合建方式辦理,但如超過土地及建物五分之四同意,就可以同意者採協議合建模式,不同意者採權利變換模式以求解套。
用權利變換方式,自行劃定更新單元則須同意人數超過三分之二,同意面積超過四分之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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