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部落格全站分類:財經政論
按公同共有關係非當事人可任意創設,如被繼承人為不動產公同共有人之一,其全體繼承人得否就該不動產之潛在應有部分為遺產之分割,並將該潛在應有部分歸由其中一人或部分繼承人取得?
法務部見解認為,協議分割係廢止全體繼承人對應繼分所生之公同共有關係,並未另行成立一公同共有關係,故全體繼承人可就該不動產之潛在應有部分為遺產之分割,並將該潛在應有部分歸由其中一人或部分繼承人取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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